一、概念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二、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须满足的基本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具有审美意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类型划分:、建筑著作权的权利保护人身权利发表权表现形式为建筑物的揭幕、建筑模型或建筑设计图的方式展示。在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阶段著作权人能够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一栋落成的建筑物很难做到不为公众所见和感知。署名权“行”和“禁”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表明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作者也有权禁止非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及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该作者的名字。相对而言,署名权在“禁”的方面要比在“行”的方面更容易出现问题。同时,建筑物作品署名权要求作者以正常的方式,在不影响建筑物外观的前提下正当的行使。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二、经济权利(1)发行权建筑作品中涉及发行权的主要是建筑设计图,著作权人常常将建筑设计图中技术性不强的部分制作成房屋销售手册的一部分赠与公众,使公众能够了解建筑物的基本情况,一般都会包括建筑的结构安排、尺寸和外观效果图等。这种发表权需要著作权给予保护。(2)复制权第一,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这里主要是建筑设计图的复制问题。第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指根据建筑设计图制作建筑模型或建造建筑物的情形,第三,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一种情形是根据建筑物制作建筑设计图,而且其后往往随着从建筑设计图到建筑物的复制;另一种情形是对建筑物的摄影,由于建筑物多是置于公共场所,这种情形涉及合理使用的问题,一般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第四,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这种复制可能是仅就建筑物的某些部分或特色进行的。(3)改编权1、对建筑作品改编的常见情况是按一定比例仿造建筑作品,包括微缩景观和各类雕塑等。2、对建筑作品形象的改变,将建筑作品图案用各种美术表现方法用在商品包装、商品图案等三、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第10款明确的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里提到了艺术作品,同时在著作权法第3条中对作品的界定中包括了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建筑作品本属于工程技术作品,可是由于建筑作品本身还具有艺术性,因而它也在艺术作品的范畴,这点在著作权法中也有体现,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别划分上将建筑作品和美术作品放在一类也是有此考虑的。建筑作品一般都是置于公共场所的,因此她人对其进行绘画、摄影、录像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四、建筑著作权的相关法律1、《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商标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商品与她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三维标志,也就是一般所指立体商标,列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行列。美国有花旗集团大厦(theCiticorpbuilding)、克莱斯特大厦(theChryslerbuilding)、洋基体育场(YankeeStadium)、洛克菲勒广场()、帝国大厦(theEmpireStateBuilding)、海峡花园(theChannelGardens)、古根汉姆博物馆(theGuggenheimMuseum)、大都会歌剧院(MetropolitanOperaHouse)等。在英国有马尔伯勒公爵的布莱尼姆官(BlenheimPalace)、德文郡公爵的查茨沃斯庄园等作为三维立体商标登记注册。在委内瑞拉有加拉卡斯“LaPrevisora”保险公司的建筑和钟楼作为三维立体商标登记注册。当前,中国还没有以建筑物申请体商标的案例,可是根据中国《商标法》并没有排除建筑物立体商标,只要一个建筑物的外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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