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工会组织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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