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我国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 优化存量,有序竞争,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一、企业布局(一)所有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不得建于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点周边。位于工业园区外的现有项目应逐步搬迁入园。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生产项目。(二)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位于Ⅰ—Ⅲ类功能类别的水域周边 2公里内。(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二、生产能力(一)生产胶体、卷绕式等新型铅酸蓄电池的,或采用拉网式、冲孔式、连铸连轧等先进板栅和极板制造工艺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单班( 8 小时,下同) 20 万千伏安时。(二)生产其他铅酸蓄电池或采用其他板栅和极板制造工艺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单班 50万千伏安时。(三)现有项目应在本准入条件实施后 2年内达到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单班 20万千伏安时。(四)生产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工艺结构铅酸蓄电池产品,或其他经特殊审批的生产项目,不受上述生产能力的限制。三、禁止建设的项目(一)禁止新建、改扩建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硫酸溶液直接与大气连通,维护时需要加注硫酸,外壳为橡塑材质,采用沥青浇注工艺进行封盖的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现有生产线应于本准入条件实施后 6个月内停止生产。(二)禁止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现有生产线应于应在本准入条件实施后 1年内停止生产。(三)禁止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酸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四)禁止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 % (质量百分比)或砷含量高于 % (质量百分比) 的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五)现有镉含量高于 % (质量百分比)或砷含量高于 % (质量百分比)的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线应于 2013 年底前停止生产。四、工艺与装备(一)项目应由具备国家批准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并按照生产规模配备合适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位于独立、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应保持在负压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推荐采用集中供铅工艺,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工艺。 2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采用自动化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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