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国际税收协定(2).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际税收》(第二版)(eandcapital)。《国际税收》(第二版)《国际税收》(第二版)、1935年的协定草案、1943年墨西哥范本和1946年伦敦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国际税收》(第二版):居住国应通过抵免法或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所得来源国应力求缩减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围,并且大幅度地降低税率。《国际税收》(第二版),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国际税收》(第二版),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国际税收》(第二版),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例如美国。《国际税收》(第二版):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应向中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我国居住超过183天,才可以征税。按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中日协定规定,对这类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10%。再如,对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我国涉外税法中没有规定时间期限,而协定规定了6个月以上才构成常设机构。《国际税收》(第二版):法国《税收法典》第209B条款是所谓的受控外国子公司条款,它规定,法国母公司应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当年计入法国母公司的应税所得,向法国政府纳税。在受控外国公司没有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法国政府对外国公司的利润课税。但根据法国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第7(1)条的规定,瑞士居民公司的利润不得在法国纳税。这样,法国的国内税法就与国际税收协定有了冲突。2002年6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定:当《税收法典》209B条与税收协定冲突时,税务部门必须按税收协定的要求办理。为了使209B条能够得以实施,法国税务机关在与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修订税收协定时都加进了实施209B条款的内容。《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

国际税收协定(2)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读书百遍
  • 文件大小252 KB
  • 时间2020-03-26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