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02-2-5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1946产生于美国。我国1985年成立了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高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1998年3月民建中央“一号提案”后,风险投资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有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00年底,我国已有风险投资机构近200家,投资资本总额超过300亿元。但从总体上看,我还不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程度还很低,与当今世界高科技产业迅猛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同时,当前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中还存在着政府行为的若干越位和缺位的现象。比如,在国外基本上属于私人权益资本范畴的风险投资,在我国却是被大规模的政府资金所支撑:据统计,到2001年7月,%来自地方政府,而2000年7月,这一数字竟高达70%;再比如,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倾斜已成为国外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所普遍采用的成功经验,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系中,税收政策对此却几乎空白。
一、运用税收政策措施,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国际经验
从国外风险投资几十年的运作经验来看,各国政府为支持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纷纷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而且事实证明,税收政策措施对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确实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美国运用税收政策措施调控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经验
美国风险投资1946年产生后保持了若干年的健康发展,直到1969年美国政府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增加到49%后,风险投资逐步减少,,,造成风险投资严重短缺。随后,美国政府提请国会取消原来的高税率,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降到20%。其具体做法是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按50%征收所得税。这一规定实施后,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此后,1978年美国又将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为28%,进一步刺激了风险投资的发展,;1981年,美国的经济复苏税法进一步将资本收益的最高边际税率降至20%,又使当年风险投资基金的承诺金额翻了一翻。1998年,。
另外,使美国风险投资业享受较低税负的规定还包括:(1),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2)美国《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对从事高科技产品创新的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抵减、五年免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所取得的股票红利可缓纳所得税等优惠;(3)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大多采用合伙制。按照美国税法的规定,合伙制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实体,不需就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只需合伙人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风险投资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其投资收益也不必缴纳所得税。
(二)其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措施调控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经验
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为推进风险投资业实行了以税收减让为核心的《企业扩大计划》(BES),对新创办的高技术小企业,免征资本税,公司税税率从1983财政年度起,由38%降至30%,印花税税率由2%降为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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