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工作条例(暂行)第一条为增强行政和服务部门管理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按科研道德和创新文化建设的要求,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投诉工作是所依靠职工群众维护所的纪律,促进所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行政和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提高所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基础性工作。第三条受理的范围是对行政管理和技术、后勤服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或不执行所的规章制度或有关规定,失职或不负责任,工作粗糙、马虎敷衍或质量低劣,态度恶劣等行为的投诉;其它涉及科研道德和所风所纪的投诉。第四条投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按党的政策和所规所章处理问题;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投诉人的民主权利;归口分工处理申诉;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第五条成立投诉工作小组,设置投诉箱,为职工提供投诉的必要条件。第六条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半个月)收到对管理和服务部门的投诉后,经初步分析,就投诉事实在10天内进行必要调查,并对经查实的投诉统计,同时应及时转交被投诉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如被投诉人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转交分管该部门的所领导,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且在年终考核时作为依据之一。在一年内同一被投诉人出现查实的投诉1-4次,拟作如下处理:一次年终考核工资下浮5%二次年终考核工资下浮20%三次在下年度的岗位工资下浮一档四次作离岗处理第七条投诉工作小组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投诉,处理投诉的日常工作。对如实投诉的应支持鼓励,对投诉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实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预处理。对投诉不属实的,必须分清是错诉还是诬诉,如属错诉,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诉人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诉者;如属诬诉,必须对诬诉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八条对没有具体内容的投诉,将不予受理,对匿名投诉材料,要具体分析慎重处理。第九条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利,不准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不得对投诉人刁难、歧视、压制,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条投诉人的权利:对行政管理和技术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所纪所规等行为有权提出投诉;投诉后在一个月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工作小组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有权要求与投诉事由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规违章行为有权提出投诉或向上反映;因进行投诉,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投诉。第十一条投诉人在投诉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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