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的分类邹丽敏常见医疗废物装置盒概念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收集和暂时贮存第四章集中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0616实施日期:20030616颁布单位:国务院《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发布时间:2011-05-1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医疗废物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负责监控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下列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一)对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制度;(二)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三)分类收集、进行特殊处置制度;(四)收集时间、内部和外部运送路线、贮存地点等制度;(五)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管理制度;(六)内部和外部交接、转移管理制度;(七)设施、设备、运输工具达到卫生、环境保护要求保障制度;(八)防止流失、泄漏、扩散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九)登记、评价、监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十)依法应当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第二章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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