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2004年9月23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具有泉城特色的省会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凡本市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大力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美化环境的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绿化艺术水平。 对城市绿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性质或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改变城市规划绿地性质,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须征得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调整规划,经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 (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机关、团体、文教、卫生、科研等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 (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前款(二)、(三)、(五)、(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改建的,可以在相应比例指标的基础上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十条单位和居民区现有绿化面积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有可绿化用地的,必须绿化;对不绿化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绿化。凡具备条件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进行垂直绿化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绿化经费占其基建工程投资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二,由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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