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性质三、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投保人义务:支付保费;保险人义务:危险保障第二:投保人权利:索赔;保险人权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二、保险合同的性质(一)有名合同规定有名称的合同。由《保险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双务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负有义务。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三)有偿性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四)非要式性合同产生效力,不以一定形式的存在为生效前提。为什么要对其进行区分,因为如果是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就必须经过保险人的核保,保单的制作和生效,在此之前保险合同不成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五)诺成性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六)附和性附合合同是与商议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即,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七)射幸性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双方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能履行。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三、典型案例案情:投保人(原告):孟某,1996年11月13日购买三者险,保费为欠条,保险人出具保单。1996年11月25日保险人(被告)宣布保单作废,并要求退回保单。1997年3月21日,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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