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规范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行为和程序,根据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设项目投资是指总公司内为盘活存量,增加增量而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投资。第三条按照集团公司项目划分原则,总公司建设项目分为三类,即:政府核准项目,指列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名单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指未列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名单,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项目;中小型项目,指未列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名单,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第四条建设项目投资分为决策管理和实施管理两个阶段。决策管理主要包括项目提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审批或报批;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投料试车、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管理等。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规划发展部,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规划科技处。第六条本细则适用总公司内所有单位(含控股合资企业)在国内、国外进行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第七条根据集团公司规定,项目投资决策权集中在集团公司和总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未经授权不得决策投资。第八条集团公司负责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需政府核准的项目由总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再由集团公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并跟踪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申请报告,并办理核准手续需要的相关文件。重大项目由总公司报集团公司批复。中小型项目由总公司批复,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九条总公司负责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中小型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管理。第十条总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项目投资决策机构,委员会由总公司领导、经营办、资产处、财务处、规划科技处负责人以及外聘专家组成。根据审议意见报总经理批复后,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或提出批复意见。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招投标、施工、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审计、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估的程序进行,原则上不得交叉。第三章项目投资计划与统计第十二条项目投资计划分年度投资计划和导向性投资计划,可研报告(或基础工程设计)得到批复的项目列入投资计划,处于决策管理阶段的项目原则上列入导向性计划。第十三条总公司项目投资计划按年度编制,上年10月25日之前总公司所属企业编制完成本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并上报总公司,11月15日之前经总公司审议后上报集团公3司。第十四条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投资计划,每年1月30日之前下发执行。根据上半年执行情况,总公司在年度中期将对投资计划作出适当调整,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统计按月进行编制,每月5日前总公司所属企业编制完成本单位列入投资计划项目的形象进度及相应的投资额,并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上报集团公司。第四章项目的立项第十六条凡列入国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的总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项目,原则上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视同立项。第十七条政府核准项目和未列入总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大投资项目的提出必须编制和报批项目申请报告(即项目建议书),非禁止类中小型项目可不编项目申请报告,但需在编制年度计划时提出,列入公司年度导向性计划的项目视同批复立项。项目申请报告主要是分析和论证投资项目的必要性。第十八条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应达到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内容和深度。不需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需国家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请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第十九条需国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必须附件齐全,并附在项目申请报告文件中(所需附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政府核准项目需要)。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由总公司初审,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需政府核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第五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一条总公司内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重点研究项目的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原料供应、方案优化、经济效益和风险分析,其中对建设方案要进行多方案论证,并提出推荐方案。第二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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