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征地拆迁十问一问: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会不会改变?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有宪法和法律作保障,广大农民朋友尽可放心。二问:农民宅基地可否上市交易?答:农村宅基地是一项有限权利,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拥有和使用,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造居住房屋。“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是基本特征。目前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特别强调只能在本集体成员范围内作无偿调整,严禁向城镇非农业户口人员有偿转让。但随着我国土地改革制度的深入,农民宅基地正在探索合理流转的形式和方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农民宅基地流转涉及所有制关2系和土地资源的再分配,“牵一发而动全身”,容中央统筹考虑,农民朋友不可操之过急。三问:政府可以强征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吗?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如果是合法的征收,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拥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是可以将被征收土地强制征收交付的!如果征收行为不合法,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方式纠正违法的征收行为,还农民一个公道。四问: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享有哪些权利?答: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2、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3、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4、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5、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3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6、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7、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8、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9、土地复耕权。土地征收批复2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五问:农民土地被征收应当获得哪些合理补偿?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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