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宣传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与旧规定相比,新规作出了更新和细化,显得更加人性化。1、当事人自行协商有了法律依据。新《规定》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时,车辆可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2、触及到他人和公共安全的事故不能“私了”,应立即报警。在遇到以下8种情况时,当事人应立即报警:一是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是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是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是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是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是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3、保险要为“无责赔付”埋单。新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在交管部门介入后,意味着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推脱各种赔偿和垫付责任。同时,简单的两车碰撞,有的保险公司会以找不到第三者事故责任为由擅自将理赔金额打折,不愿全额理赔。而当交警介入后,这方面的赔偿责任逃避将可以避免。 4、现场扣留车辆及货物有规定,尊重他人物权。“交警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新规指出,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同时,新规强调,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5、增加复核程序,不服认定可申请复核。根据新《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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