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进行认定。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第十条合规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法律文本及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负责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内外部法律事务沟通、协调工作。第十一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第三章金融债券资金的管理第十二条为落实金融债券的专款专用,我行采取“全行集中管理、先行垫付资金、定期集中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金融债资金可进行循环使用。第十三条业务操作步骤(一)设立柜员、开立账户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立系统操作柜员,岗位设置为“总行业务核算岗”,并通过内部户开户交易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同时由总行会计核算中心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科目,该科目账户关于“借、贷记限制”一栏设置为“无限制”并允许其他机构手工记账。(二)建立账务金融债券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我行资金交易系统中完成发行债券的账务处理。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发行债券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表内通用记账”交易完成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的账务处理。借: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贷: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三)每月月末,小企业银行部根据从我行公司信贷系统中提取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数与收回数,计算当月的轧差数,在核心综合业务系统通过“表内通用记账”交易做一笔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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