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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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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贺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县道是指公路路网规划中行政县到行政县的等级公路。乡道是指公路路网规划中行政镇(乡) 到行政镇(乡) 或行政县的等级公路。村道是指公路路网规划中行政村到行政村或行政镇(乡) 的等级公路。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养护资金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施的义务, 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2 第七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八条县交通局是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农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 协助上级公路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项工作; (三)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 (四)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监督其工作; (五) 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六) 负责农村公路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七)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协调事宜。第九条县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其职责是: (一) 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 (二) 负责辖区内所有列养农村公路的常年养护和管理; (三) 对养护管理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及成本分析; (四) 生产质量管理和生产计划的组织执行; (五) 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工作及公路日常巡查; (六)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管理机制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七) 负责农村公路各类统计数据采集和整理工作。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管理。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养护人员主要职责是:清扫路面,确保路面干净整洁;整肩拍坡,确保路肩平整顺适,边坡稳定;开挖边沟,确保排水流畅;清除路障,确保公路安全 3 畅通;坚持路巡,及时报告公路险情,并实施应急处理;维护产权,处理一般的路政案件,报告较大的路政案件;看护路树,确保路树完好无损。第十一条各镇(乡) 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配合主体,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要职责是: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对确定列养的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并负责管理养护辖区内的村道。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配备一名兼职农村公路协管员,具体负责辖区公路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对区公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县道、乡道进行养护管理;各镇(乡) 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确定的村道进行养护管理。第十三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应遵循“精干、高效、统一”的养护管理原则, 养护人员以社会用工为主,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第十四条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工商等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将各镇(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交通局对各镇(乡) 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政府筹措、部门补贴”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要真正承担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责任,主动谋划,积极筹措养护管理资金。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与使用: (一)由国家和自治区拨付的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二) 县财政列支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求 4 配套的资金,用于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三) 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 全部用于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第十八条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与管理,未被确定列养的农村公路,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镇(乡) 组织沿线单位和居民开展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定额,编制养护经费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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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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