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 、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 、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 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 ㈠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见表 1-1 。⒈盲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二级自: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而低 或视野半径小于 10度⒉低视力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而低于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而低于 。表 1-1 视力残疾的分级类别级别好眼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 -- 无光感,或视野半径< 5度二级盲< -- ,或视野半径< 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 二级低视力< ~ 注: 1. 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 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 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㈡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 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 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 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 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 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 1-2 )。⒈聋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 91 分贝(dB ,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71 分贝,等于或小于 90 分贝。⒉重听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56 分贝,等于或小平 70 分贝。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41 分贝,等于或小于 55 分贝。⒊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级表1-2 听力残疾的分级类别级别听力损失程度聋一级聋≥ 91dB 二级聋 90-71dB 重听一级重听 70-56dB 二级重听 55-41dB 注: 1. 上述" 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 是指语言频率为 500 、 1000 、 2000 赫兹( HZ )的平均数。 2. 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均失轻的一耳为准。 3. 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 40 分贝的,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㈢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 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 18 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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