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疑难问题剖析(一)、工资数额标准如何确定? 1、主要法律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等。 (3)、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 [1990]第1号文件 2、工资数额标准剖析 由以上法律依据可知“工资”是一个总额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也即应发工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并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进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又往往以当地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或所谓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效绩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项构成。 基本工资也就是所谓底薪,不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往往贴近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效绩工资一般结合个人贡献与单位效益进行确定,有代替提成来进行发放。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工资,通常会被依法或非法扣减很多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病事假罚款、伙食费、房租费等、公物损害赔偿,劳动者实际到手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得多。 由以上法律依据及各项工资构成解释可以得出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应发工资作为基数结论。而绝不应该是以所谓基本工资或实发工资为基数。 例如: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某员工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某员工工资为5000元/月,某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2200元+加班工资800元+岗位津贴1500元+住房补贴200元+津贴3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300元,房租费700元,实际每月发放4000元。李某要求按照5000元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2200元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在仲裁员调解之下,公司与某员工各自作出让步,双方同意按照4000元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 本案中公司要求是错误,同样按照4000元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也是错误,这并非某员工应发工资。应以5000元作为计算基数。 当然,为节约诉讼成本与减少诉累,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接受仲裁员调解作出适当让步也是可取。 (二)、经济补偿金中“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1、主要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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