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来源于料下载网北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北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北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精神,经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区司法局共同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北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会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努力从根本上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维护我区社会秩序持续稳定做出贡献。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以法律为依据,整合并运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罪犯刑罚执行监督改造教育力度,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刑罚执行方式,探索并推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创新,为我区的改革发展和“四区战略”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高起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果的基本工作思路,吸收并借鉴其他省、市、区县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开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新途径、新举措,不断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及时完善工作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地顺利开展。三、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四、社区矫正的任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通过实行社区矫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改造,缓解监狱关押改造的压力, 降低改造成本,实现行刑社会化,在有利环境中实现对罪犯人员的思想改造,并且更直观的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一)按照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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