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我国的海洋环境污染一、海洋污染的概念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直接用海洋污染的概念,而是用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表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从人类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看,海洋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有三类:首先是陆地污染源,其次是海上污染源,再次是大气型污染源。工业的污染污染源广50年代中期,震惊中外的日本水俣病,是直接由汞这种重金属对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公害病,通过几十年的治理,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完全消除其影响。防治难危害大扩散范围广全球海洋是相互连通的一个整体,一个海域出现的污染,往往会扩散到周边海域,甚至扩大到邻近大洋,有的后期效应还会波及全球。持续性强一旦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很难再转移出去,不能溶解和不易分解的物质在海洋中越积越多,它们可以通过生物的浓缩作用和食物链传递,对人类造成潜在威胁。除人类在海洋的活动外,人类在陆地和其他活动方面所产生的各种污染物,也将通过江河径流入海或通过大气扩散和雨雪等降水过程,最终都将汇入海洋。人类的海洋活动主要是航海、捕鱼和海底石油开发陆地污染源石油污染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我国海域发现的溢油事件约10起,其中主要有: 6月6日,“闽油1号”与海南“东方洋”货轮在福建海域相撞,近百吨柴油泄露,造成4个乡镇附近海域污染。 10月15日,,造成300立方米的原油泄漏。 11月14日,“德航298”油轮在珠江口虎门大桥附近水域被挪威籍“BOWCECIL”轮撞沉,船体严重破损,所载的230立方米燃料油全部泄漏入珠江口狮子洋、伶仃洋海域,受污染水域面积约390平方公里。 11月15日,载有975吨原油的“乐安16号”油轮撞在东营港南防波堤上,大量原油溢于防波堤、海滩和附近海域。 12月24日,“莞新交机510”油船在珠江口内伶仃岛附近水域被撞沉,所载的柴油全部泄漏入海,造成约40平方公里海域的油污染。海上污染源第二节海洋环境保护法立法沿革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源于20世纪70年代。针对入海河口海区、港湾、内海和沿岸海域的局部区域环境污染状况,国务院在1974年批准制定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在有关单位内部试行。1979年,我国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此国家还于1982年4月发布了《海水水质标准》。到1982年,我国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1983年国务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还制定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之后相继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1990年)、《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等。第三节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二、污染者付费原则第四节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一、海洋环境标准制度二、海洋排污收费制度三、限期治理制度四、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五、海洋污染事故报告及应急制度六、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七、强制淘汰制度八、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九、三同时制度第五节海洋环境保护法其他主要规定一、《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效力范围我洋西岸,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除领土外,按照《联合方公里的可管辖海域,在世界海洋大国中名列第九位。此外,中国作为洋公海海域还拥有75万平方公里的海底矿区专属开发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二、关于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政府各行政部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人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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