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0-01-06] 文物保发〔 2009 〕 44号关于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促进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与利用, 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有效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家文物局制订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局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考古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 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营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国家文物局鼓励、支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对于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予以表彰、奖励。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 (一)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三)考古工作计划已获批准并启动实施; (四)具备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立项申请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第七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关材料; 2 (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计划书; (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第八条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第九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过程中,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第十条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符合以下条件,且已初具规模的考古遗址公园,可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一)所有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对遗址的破坏行为已得到控制或纠正; (二)各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齐全; (三)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遗址公园规划; (四)已向公众开放,或已具备开放条件; (五)无重大安全隐患。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评定合格者,由国家文物局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申请评定的单位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家文物局撤销其所得称号。第十三条被评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如需修编规划、变更或扩展建设项目,须按原程序上报。第十四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及运营。第十五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二)实施遗址公园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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