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生育医疗待遇,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市直和各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中央、省、市属驻芝罘区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直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第四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其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卫生、财政、计划生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 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1% 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应依法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七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产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1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 90 天; 2 、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3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 15 天; 4 、女职工生育属晚育的,增加产假 60 天; 5、女职工怀孕不满 2 个月流产的, 产假为 15天; 怀孕满 2 个月(含2 个月) 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女职工怀孕满 4 个月(含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二)生育津贴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 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怀孕后, 应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生育或流产,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根据生育医疗费用的增长水平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市直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 顺产为 1500 元, 剖腹产为 3500 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 200 元;人工流产为 84 元,引产为 252 元。第八条女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进行剖腹产生育的,按规定享受剖腹产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自行要求剖腹产生育的,按顺产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第九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拨付手续。第十条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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