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建议.doc1>爱以巴国际公司聘用美国人peter出任中国代表处常驻代表,根据聘用合同,分析PETER是否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并解释PETER每月应缴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答:1>外籍人员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外籍人员在华期间有下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口不是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収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外(另有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外国来华人员的免税规定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來源于中国的所得,除上述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对外国來华工作人员,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生活津贴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淸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口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第21号)规定:(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厉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 外商投资金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人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外籍个人収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対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収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収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结论:1/国税收(1994)148号明确: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2/本题中PETER不符合90日、183B的优惠规定,对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子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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