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执行的特点(一)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二)以存在执行根据为前提;(三)以债权人申请启动为原则;(四)是国家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根本特性;(五)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三、民事执行行为(一)民事执行行为的含义民事执行行为是执行机关基于债权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上行为。(二)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是在司法行为控制下的与审判行为平行的一种司法强制行为。强制执行物业费(三)有瑕疵的执行行为是指民事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或者执行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执行结果不符合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分类违法执行行为不当执行行为后果: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四、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一)执行合法原则;(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四)执行及时原则;(五)执行穷尽原则。第二节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一、执行主体(一)概述执行主体,是指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二)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指依法负责执行法律文书的职能机构。执行机关的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执行庭长、执行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三)执行当事人含义:指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即具有给付性质的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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