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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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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条例(2006年6月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科研机构的优势和潜力,完善科研机构管理制度,推动我校科技工作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根据我校科技工作的实际,将现有科研机构分为校和院、系(部)两级。校级科研机构由学校直接管理,分为事业型与企业型二种。校级事业型科研机构要着眼学校长远学术建设,形成黑大优势和特色;校级企业型科研机构按企业化进行管理,实行科工贸一体化,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院、系(部)级科研机构由系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并与专业、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第二章组建第三条组建科研机构的原则:1•科研机构必须以科学研究为主要工作,以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为主攻方向。同时也可担负适当的教学任务。2・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应努力实现科技与产业的有效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在条件具备时,应办成有特色的科技实体。,学校将根据人力、物力条件,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第四条组建科研机构的条件:1・必须有明确的、具有一定特色的科研方向和稳定的科研任务及经费来源。2・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3・能承担重大的科研项目,具有培养研究生的能力。4•具有开展科研工作的基础和经验,具备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物质条件(包括仪器设备)和工作环境。第三章审批第五条组建新的科研机构,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经有关院、系(部)或科技处同意后,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中、短期发展规划。第六条申请院、系(部)级科研机构,需经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查,审查通过后,呈报主管校长批准;中请校级科研机构,可将中报材料直接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查通过后,呈报主管校长批示并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第四章管理第七条校管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由科技处负责;院、系(部)管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主要由挂靠的单位负责,并接受科技处的宏观管理。第八条科研机构实行事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学校对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科研机构实行事业化管理,并将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对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包括生产部分产品)的科研机构则实行企业化管理,扩大其自主权,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第九条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研究所所长(或研究室主任)应负责日常科研及行政工作。校管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科技处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提名,组织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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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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