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问题探讨黄秩和【学科分类】合同法【出处】本网首发【摘要】对合同解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合同法实施的十多年来,对于合同解除以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因此本人提出这个论题,与各位同仁讨论,并向各位方家学习。【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后简称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合同法实施的十多年来,对于合同解除以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因此本人提出这个论题,与各位同仁讨论,并向各位方家学习。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权在我国立法中的演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后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自从民事关系通过立法进行调整以来,就一直认可合同解除。在这里,我们看到,在立法层面上,合同解除权这个法律术语还没有形成。合同解除权的操作程序还没有进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后简称经济合同法)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了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允许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定情形,这里需要说明,此时经济合同的解除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仍然是附条件的,而且也规定了比较严格的适用程序。合同解除权这个术语通过本次立法予以确认。 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设计了规定了三种经济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他们分别是: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以上这样的规定,使守约方或者说诚实信用方处于被动状态。而法治社会法的一个重要宗旨就是要激励和保护诚实信用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说,经济合同法这样的规定,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显然是有些蹩脚的。 在这里需要说明,法律遣词上使用的是“允许”字样,而不是合同法的“可以”。虽然“允许”和“可以”在事实上不会引起太大的差别,但是对于立法本身来看,“允许”是一种同意,而“可以”则是一种授权。前者表达的是一种民事管制本位,后者表达的是民事权利本位。 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很显然也是不尽合理的。因为他要求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我们知道,解除权设立的目的就是授权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最合理的时间内终止合同,最大限度的减少因履行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果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很显然就会使解除合同处于很难的状态。 3、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处于完善和成熟阶段是合同法颁布施行以后的阶段形成的。合同法明确将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在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协议解除和协议解除权情形,在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情形,在九十五条、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规定了解除权的期限、操作、效力、救济和后果,因此说合同法标志着我国的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已经处于了完善和成熟的阶段。 二、合同解除 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合同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合同当事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将成立有效的合同,予以提前终止,消灭合同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合同解除是当事人消灭合同的法律事实。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两个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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