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论文题目: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基本问题界定学院政法学院课程名称刑法学分论专业年级 2012 级刑法学学号 20120056 姓名于泽洲任课教师冯慧敏教授 2013 年8月 12日河北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 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基本问题界定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 》第 35 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简单分析此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首先是罪名的确定。通过比较几种不同的罪名, 分析各自的特点, 最终确定认为应叫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其次分别界定“组织”“他人”和“人体器官”三部分。然后分析了本罪的既遂未遂状态与共犯罪数形态。最后区别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从而简单界定了本罪的几个基本问题。关键词: 人体器官;犯罪形态;器官捐献;故意伤害; 引言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通过器官移植等方法进行医疗的实例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器官移植的供需严重失衡, 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 形成了相关的复杂的利益链条, 并且滋生了大量的关联犯罪, 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并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的反思,正因为如此, 《刑法修正案(八)》第 37 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然而仅是对某种行为罪状及刑罚处罚的描述,相关的罪名、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和相似罪名区别的基本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界定。一、罪名之确定由于《刑法修正案(八)》颁布的时间尚不长, 关于本款所规定的罪名, 理论界的相关论述还比较少见。下面对几个常见的说法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 1 。这一概括忽略了本罪成立最本质的“组织”行为的特征, 会使人误认为一般的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也一律构成犯罪, 而事实上本罪只处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至于罪名中是否有必要突出“非法”两字, 笔者认为, 综观我国刑法中以组织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如组织恐怖组织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越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等,均未在“组织”前冠以“非法”两 1武新. 卖肾男倒卖他人器官获刑买器官患者多“沉默”[N].北京晨报, 2011 - 02- 18 河北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 2 字,唯一例外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则是因为法条在罪状表述中已经有“非法”两字。而其他冠以“非法”的罪名,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等, 或者条文中有“非法”这一术语, 或者使用了“违反……法的规定”、“违反……法规”这种表述。但从本罪的规定来看, 并未出现上述情况。因此,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在罪名中强调“非法”二字。其次,“组织出卖器官罪”这一罪名概括最为简明扼要。但是“器官”一词不限于人体器官, 也可以涵盖动物的器官。现代科技也实现了动物之间的器官移植或者动物器官向人体的异体移植, 尤其是后者也会产生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但它与本罪的规定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罪所规制的范围。因此,“组织出卖器官罪”的概括也不妥当。最后比较而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这一罪名概括,既保留了“人体”器官这一限定语,避免了前一观点的缺陷;同时与罪状的描述相比,省略了“他人”这一对象的表述, 实现了罪名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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