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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崛起双语实验学校章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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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宝安区崛起双语实验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崛起双语实验学校。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本单位的性质是由深圳市崛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教育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校、规范办学,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认真落实“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向和坚持走素质教育道路。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 82区。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崛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出资者:深圳市崛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 办学层次: 十二年一贯制全日制教育教学学校。 2 (二) 办学规模:学校总占地面积 13451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3643 平方米,审批部门核准的在校生人数限制 1700 人。(三)办学形式:本单位的招生对象是宝安城区适龄儿童少年,开办十二年一贯制全日制的教育教学。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人员 9 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3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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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