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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法案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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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无证木材被判有期徒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放行无证木材的 5 个林业检查站人员两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 1年3月至 200 3年5月, 周某、沈某等五被告人在漳平市林业局林业检查站工作期间, 在检查进入麦元铁路货场的木材及检查监督火车皮装运木材过程中, 违反规定, 在明知无证木材的情况下, 为徇私情谋私利, 仍予以放行, 并从中收受好处费, 分别造成 521, 元至 1,097, 元不等的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听说熊掌味美买下一只被拘一钢铁厂工人张某因听说熊掌味道很美, 便按耐不住自己的好奇心, 买下一只熊掌, 准备带回家品尝。结果, 张某野味没有吃成, 反被云南省宣威市警方刑事拘留。 11月 30日, 贵州省一钢铁厂工人张某从贵州六盘水来到云南宣威看望其在宣威市中医院住院的妹妹, 并打算乘第二天晚上的火车回家。 12月1 日上午 11 点多钟, 张勇到宣威市大沙坝菜市场买鸡。这时, 一位 40 岁左右的男子向他走来, 问他要不要熊掌。接着, 拿了一只熊掌给他看。张以前只是在电视上见过熊掌, 听说十分珍贵, 味道很美, 但还从未亲眼见过熊掌。张按耐不住自己的好奇心, 最终以 300 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只熊掌, 准备带回六盘水品尝。当日晚7时, 张某携带着买来的这只熊掌来到宣威火车站, 准备乘火车返回六盘水时, 不料被宣威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并被移交曲靖市森林公安局宣威分局办理。宣威森林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 张某的行为已违反《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 决定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张某。错砍红豆杉明察终撤诉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准许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黄金明撤诉的刑事裁定书。该院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金明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查明,2004 年 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 被告人黄金明受雇到连城县莒溪镇高地村山场生产木材时, 用油锯把一棵南方红豆杉砍倒, 并将树锯成 4 节。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 被伐倒的红豆杉树为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 计立木材积为 立方米。然而, 被告人黄金明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中及庭审中均仅承认错砍红豆杉的事实, 其是受雇砍树, 无法识别红豆杉树, 证人证词亦对此作出证实。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 依《刑法》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该罪的构成要求犯罪分子主观方面应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采伐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后主动撤诉。三人偷树一人顶罪协议不成供出同伙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邓金旺、邓宗阳、邓茂生犯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 各处罚金 6000 元。 4 月底至 5 月间, 邓金旺、邓宗阳、邓茂生经商议,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 携带单手锯到连城县赖源乡郭地村东叉坑山场盗伐杉木, 并将伐倒的杉木剥皮后锯成长 米不等的原木溜到山场脚下。后被告人雇请本村 6 位村民将杉原木运至云水溪公路边堆放, 准备出售获利时, 被森林公安民警查扣。经鉴定, 所盗伐的杉木计立木材积 立方米。案发后, 三被告人协议由邓金旺一人顶罪, 另两被告人出钱给其用于缴纳赔偿林木损失金及罚金等。后三被告人因出钱数额达不成协议, 被告人邓金旺将两同伙供出, 在外逃过程中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认为, 三被告人违反森林法律、法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 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求财心切伐林木畏罪潜逃被通缉黑龙江省东宁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现已被网上通辑。李某系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居民, 其于 2004 年9 月花 55 万元从绥阳镇河南村村民赵某手中购买了绥阳镇河南村小金桥集体林山场的经营权, 首期贷款付给赵某 25 万元, 因急于还贷款,2005 年 11 月中旬在山场采伐许可证没有下发的情况下, 李某私自采伐人工落叶松、天然柞、桦树合立木蓄积 立方米。同时, 还非法采伐国家二级珍贵保护树木水曲柳 32株, 合立木蓄积 立方米。案发后, 李某畏罪潜逃。 6月4日, 温天林在未办理《特许狩猎证》和《狩猎证》的情况下, 擅自进入上杭县白砂镇大田村“死羊里”集体山场, 非法架设一张塑料尼龙网猎捕野生鸟类。 6月6 日上午 10 时许, 温天林到其非法设网处收网时, 发现网上缠住了一只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角( 俗称猫头鹰), 并将该鸟捕回家中。当天下午 3 时许, 温天林将非法猎捕到的红角号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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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