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及本行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内设审计部,在本行负责人与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负责对全行审计工作组织与实施。第三条 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检查、审计、监督、评价与审计处理本行各项业务经营、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或其他特定项目行为;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以促进本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实现经营目标。第二章 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四条 审计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㈠负责制订本行审计工作计划与审计工作规范,负责编制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㈡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风险防范科学性、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估;㈢负责审计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对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与上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㈣负责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在任或离任审计;㈤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㈥负责对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㈦负责审计各项业务经营状况;㈧负责审计人员岗位学习培训及业务审计理论研究等;㈨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联系工作;㈩单位领导与上级部门交办其他审计事项。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文件、账表、凭证及计算机业务处理资料。第六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有权审查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包括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经营计划及各类业务文件、资料、会计记录等,根据需要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对被审计部门账表及保管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契约合同等,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先封后查。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有权向被审计部门与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与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资料,不得瞒报、误报、漏报。第八条 审计部门有权制止被审计部门正在进行有关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本行利益,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行规章制度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中止有关当事人职权。第九条 审计部门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行为,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纠正与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必须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第十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对被审计部门正在发生转移、隐匿与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违法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因被审计部门不如实提供各种资料或故意阻挠、拖延,致使无法实施审计时,可提出被审计部门拒绝审计报告,同时根据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与风险隐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第三章 审计方式与程序第十四条 审计方式分为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现场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任务与目标,组成审计组,进驻被审计部门,按照经批准审计方案与审计程序对其实施现场审计一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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