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与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71号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聚餐活动是指因婚丧嫁娶、节日庆典、乔迁贺喜、亲友聚会等事由在非经营性餐饮服务场所举办在本办法规定规模以上各种宴席活动。凡在中江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聚餐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报告登记与分级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制度。第四条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范围内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责。第五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全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县药监局负责全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教育培训与指导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农业、畜牧、水务、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实施辖区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培训体检等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实施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第八条农村聚餐活动举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本办法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对社会与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与社会监督,承担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因农村聚餐活动发生食物中毒导致聚餐人员人身受到损害,农村聚餐活动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第九条 农村聚餐活动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加工、聚餐场所。农村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当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储存区域等。农村聚餐活动举办场所事先应进行环境清扫、消毒,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第十条 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第十一条 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照明、通风设备与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设施,有清洗水池与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用于食品加工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前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洁净。第十二条 农村聚餐活动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三条农村群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赁餐饮具,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出租餐具、用具、容器出租者应对收回餐饮具、用具、容具进行清洗消毒与保洁。第三章 采购与贮存第十四条 食品应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肉类食品应经过动物检疫合格,采购时应索取可溯源有效票据证明,并建立登记台帐,采购票据及登记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采购食品前,应查看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合格证等标识,验明合格后方可采购。使用自产食品,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五条 采购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通风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第十六条 禁止采购与使用下列食品或非食品物质:(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与其他感观性状异常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肉类食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四)未经检验确认无毒野生菌类;(五)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定型包装食品。第十七条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与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第十八条禁止从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第四章 加工与留样第十九条 需要熟制加工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二十条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与冷藏专用要求。不具备前款条件,不得加工制作凉菜。第二十一条 食品应留样保存。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在上餐桌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得少于100克并冷藏保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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