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5月30日国家商检局经贸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玩具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安全与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出口玩具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直属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分别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管理并且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工作。《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出口玩具种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商对外经济贸易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后于实施前三个月公布。第三条列入《目录》出口玩具必须取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外贸经营单位方可收购。商检局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第二章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条件及考核第四条列入《目录》出口玩具,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口玩具样品必须按照《出口玩具型式试验规则》(见附件一)试验合格; (二)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要按照ISO9000标准系列建立质量体系,经质量体系评审小组按《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表(试行)》(见附件二》评审,总评分达到四百分并且第一点二项达到第五十分,第二项达到七十五分,第五项达到八十五分。第五条出口玩具型式试验由国家商检局考核合格商检局实验室与国家商检局与轻工业部共同认可社会实验室负责。第六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由商检局分别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组织质量体系评审小组负责。质量体系评审小组一般由三人至五人组成。其成员必须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获得评审员资格。第三章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与颁发程序第七条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向商检局领取空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一式四份,填写后联同其它有关资料报商检局。第八条商检局接到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与有关资料后,发现申请书与有关资料不符要求,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改正。第九条商检局负责对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玩具进行抽样、封样,由该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将《封样单》(见附件四)、样品及有关资料送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第十条承担试验实验室在收到《封样单》、样品与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三十天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一)款要求完成型式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五)送封样商验局与生产企业。型式试验不合格,由商检局向企业发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自不合格通知书签发之日起,半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商检局收到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质量体系评审小组,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四条(二)款要求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完成评审。评审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由商检局向企业发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七),自不合格通知书签发之日起,半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经型式试验与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均合格出口玩具,由商检局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共同审核批准后,由商检局向提出申请生产企业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由商检局分送企业、主管厅、局各保存一份。商检局将企业名称、地址、获证产品种类与证书号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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