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编制说明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山东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与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省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与两个附录。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主要程序与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条件,试车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与遇到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德州市安监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本规范编制工作。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济宁中银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大化集团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潍坊亚星化工集团公司、山东省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市安监局与有关单位及专家参与了本规范编制工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准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组织准备第三节人员准备第四节技术准备第五节安全准备第六节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第七节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第八节其它准备第三章预试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单机试车第三节工程中间交接第四节联动试车第四章化工投料试车第一节试车条件第二节试车方案及标准第三节倒开车第四节试车队伍第五章停车第一节常规停车第二节紧急停车第六章生产考核第一节试车总结第二节稳定运行考验第三节生产考核第七章附则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条件5、聘请技术顾问与开车人员管理办法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附录:1、用词说明2、参考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指导化工装置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与安全、稳定、连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试车程序与内容要求。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在役化工装置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与使用装置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第三条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条件、程序与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第四条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全过程。第五条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第六条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组织与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第七条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第二章生产准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生产准备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准备工作,为试车与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第九条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方面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第十条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与确认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采用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2、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3、建设项目使用设备、材料与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确保质量合格。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与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符合相关规范要
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