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准则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消除了以前债务重组准则的很多弊端,但笔者认为其仍有尚待完善的方面。 一、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违背了某些基本的会计原则 以短期投资为例,债务人以短期投资清偿债务时,应当按照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直接计人当期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用于清偿债务的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当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价值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在期末时与其他短期投资一并计提减值准备。如下例: 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项80000元,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其持有的短期股票投资支付货款,甲企业短期股票投资的账面余额为60 000元,已提跌价准备8000元。乙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5000元的坏账准备。甲、乙企业按准则的规定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甲企业:借:应付账款——乙企业80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8000元;贷:短期投资60000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S 000元。乙企业:借:短期投资75000元,坏账准备5000元;贷:应收账款——甲企业80000元。 1、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乙企业(债权人)在计算短期投资的人账价值时采取了倒挤的方法=期投资的人账价值: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十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众所周知,在很多情况下,债务重组都是由于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由债权人作出让步、甚至是很大让步的情况下发生的,债务人用于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一般是小于、甚至是远远小于其债务账面价值的,因此债权人根据以上方法确定的非现金资产的人账价值,一般要远远大于非现金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在债务重组日到本期期末这段时间内虚列了企业的资产,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在上例中,甲企业(债务人)的短期投资的账面净值(账面价值—跌价准备)为52000元(60000——8 000),但乙企业(债权人)确定该项短期投资的人账价值为75000元(80000-5000),其中的差额23000元便是乙企业对该项资产虚列的部分,%(23 000÷52000)。如此大规模地虚列企业资产,在债务重组金额特别大时,有可能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正确决策。 虽然准则也规定了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已经发生减值时,应当在期末时与其他短期投资一并计提减值准备,从最终结果上看,好像这种规定对于期末会计报表的数字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这里有一个前提,即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期末如实地评估资产的价值并计提减值准备。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会计相关法规不健全,资本市场尚未成熟,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企业一般缺乏自愿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动机,特别是在企业财务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更是千方百计地寻找准则的各种“灵活”之处,进行会计报表的粉饰。虽然债务重组准则禁止了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但这些企业不会放过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在期末时,企业很可能不愿、甚至完全不计提资产的减值准备。对于短期投资,因为一般有活跃的资本市场,企业一般会对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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