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本科)考生: 陆贞正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单锋论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陆贞正?[ 内容提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一方面, 尽管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较改革开放初期已有较大的提高, 但离法治社会的目标仍有较大的距离, 特别是一些肩负组织、管理、决策职能的领导者的法律意识仍十分淡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另一方面,我国学界对法律意识的研究和探讨也有待进一步深入。有鉴于此, 我个人拟对法律意识的主要内涵、法律意识成长的社会环境因素以及法律意识培育的途径作一个粗浅的分析。一、法律意识的内涵“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 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 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①法律意识的核心, 很大程度上是指权利意识。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人与机关、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实际都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大家必须按照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则来运行。然而, 需要注意的是, 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 尤其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加强, 已成为了一种直觉, 但是, 如果产生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守法意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还很弱, 还有所欠缺, 不太平衡。法律意识是一种全面意识, 你不能只要求自己的权利, 而去削弱或淡化你的责任意识、义务意识, 这是现实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比如, 现在比较突出的?准考证号: 092802200051 联系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成人教育中心校(镇文化宫三楼电脑、外语培训招生办公室)邮编: 215434 论文编号: 226 联系电话: 0512 — 53704740 (0) ********** ①作者著: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0页。交通肇事逃逸事件,据《苏州日报》 2006 年 4月 14 日消息( 记者辛如记通讯员张胜利), 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农民郭培仁在交通肇事后, 不但没有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 抢救伤员, 反而驾车逃逸。为了逃避罪责,还连夜对肇事车辆进行修理,更换受损部件,毁灭证据。 2006 年 4月 12日,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郭培仁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据法官马伟利介绍说, 郑州市每年都有不少因交通肇事逃逸而被判刑的人。其中, 有的交通肇事逃逸者心存侥幸, 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也有的缺乏起码的道德和良知, 不仅不积极救助伤者, 还利用他人救助时的混乱开溜。殊不知,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那些自作聪明的肇事者,最终也会付出惨重的代价——或刑之、或拘之、或赔之, 或刑、拘、赔三者兼得之。①车辆肇事后千万不能逃逸,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 主动接受调查并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 要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发生, 就必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二、法律意识的微观结构法律意识就其形成来看, 同样也要遵循认识的一般过程。因此法律意识也同样应当分成人们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在对法律的感性认识阶段,表现为对法律的感觉、知觉和表象。具体地说, 应当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认识, 进而发展到人们对法律的情感。①但是在这一阶段人们的认识还只是现有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①作者著: 付子堂:《法律意识形态的演进—从马克思到邓小平》。重庆出版社, 2000 年,第 39页。还不知道法律如此规定的价值所在。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阶段, 表现为对法律的判断、评价, 进而发展到对法律的运用。在这一阶段, 法律意识可分为人们对法律的评价和法律行为的外化两个部分。三、法律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法律意识作为意识的一部分,当然也来自社会的存在。也就是说社会存在决定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比如人们对法律存在价值的认识,在法律不健全的国家肯定是不高的。相反,在法律健全的国家, 人们对法律存在的认识则会很高。比如对于无罪推定价值的认识,法律健全与不健全的国家是不同的。在法律健全的国家, 人们认为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院宣判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而在法律不健全的国家, 人们却认为只要上了法庭甚至不论是民事庭还是刑事庭, 都被认为是有罪的。另一方面, 法律意识又对社会存在起着一定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 随着人们对国外法学的研究, 对法律的认识有了重大的改变, 而这一改变又使立法机关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比如九三年颁布的公司法, 如果站在当时的角度去看, 可以说该法是一部比较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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