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搞好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的配合以及与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协调,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则》,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我市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必须遵循的规范要求和工作程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和从事鉴定管理、考务、考评工作的人员以及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级各类人员。第四条邯郸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以下简称“市局职建处)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在鉴定组织实施过程中,遵守公正性原则、程序化原则、保密性原则、相互约束原则。第二章申请鉴定的程序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一般以自愿为原则。用人单位的职工可根据本单位具体要求和岗位需要参加鉴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范围的毕(结)业生,凡是需要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职业(工种),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八条市中心、鉴定所(站)根据年度计划的安排,向社会发布鉴定公告。其内容包括鉴定的职业(工种) 、等级、时间和地点,报名的时间、地点和期限、收费标准等。各鉴定所(站)、单位依据各职业报名条件对申报人员资格审核后,持“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申报人员的“邯郸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及资格复审,市局职建处核准。全国(省)统考、技师考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安排组织报名。第九条申请鉴定的单位在市中心审查并报市局职建处核准后, 凭“邯郸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到市人社局和市中心依据有关文件, 分别缴纳督导费和鉴定费。第十条准考证是参考人员参加鉴定的有效证件之一。其内容包括:参考人员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照片,报考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日期,考试地点及考生须知等。准考证照片处应加盖“邯郸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专用章”或“鉴定所(站)印章”,准考证由市中心或鉴定所(站)制做,并于考前一周下发。发放准考证应填写“准考证发放记录”。第三章鉴定时间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根据发布鉴定公告的时间组织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进行的,经市中心同意后可调整鉴定时间并报市局职建处备案第十二条大型企业职工、职业类院校学生的鉴定,每年统一组织若干次。第十三条参加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人员,按国家统一时间组织鉴定。第四章鉴定准备第十四条市中心负责审核各考点的材料准备、考场安排等,确保鉴定工作符合鉴定要求。召开考前预备会,安排布置有关工作,检查理论与操作考点。并对鉴定所需设施进行检查填写“鉴定前设施、设备状况检查记录表”。第十五条市中心派遣考评人员、巡视人员,市局职建处派遣质量督导人员。第十六条知识考试通常使用标准考场,分为 30 个座位和 24个座位两种。考试用的桌椅和照明设施等要完好。操作技能考核的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应备的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 考场应备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距考场 10米设警戒线,考试时有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考试前一天,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和人员进入的主要通道口,将考场分布、各考场的编号、考试的职业种类、项目等示意图贴出,同时张贴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等。必要时,可事先组织考生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第十八条参与鉴定工作的各类人员均须佩戴证卡上岗。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需要变更考试、考核场地或时间,须经市中心同意。第五章试题管理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命题。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颁布的职业(工种)试题库,统一由市中心从国家题库中提取。从国家题库中提取的试题,若与企业生产实际有差距,经市中心同意, 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调整补充试题,题量应在 30% 以内。对暂未建立和颁布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市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专家评审,并报省中心审批后,作为本中心题库使用。第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属机密,任何人不得泄漏试题内容。对泄漏试题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将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二条试题的选定、印制、分装、保管、发放,由市中心设专人负责,杜绝试卷误装、漏装、丢失等事故发生。作废试卷及版样当场销毁并记录。第二十三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传送、交接责任制,交接双方应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第二十四条考试结束后,市中心收回试卷,收集命题编制、试卷印制质量与使用等信息,以便改进。第六章鉴定实施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由市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授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第
邯郸市考务管理暂行办法(2)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