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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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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措施的定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各种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二、强制措施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三、强制措施的变更及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检法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条件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一)拘传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6条之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拘传的变更与解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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