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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生态村标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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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福建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省、市、县(市) 和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提高农民环境意识,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规范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省级生态村的考核验收工作由福建省环保局组织。第三条省级生态村由各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各村经过生态村的创建, 达到《福建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各项考核指标要求,可以向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并由乡镇政府向县(市、区) 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 环保局预审后, 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环保局, 同时抄送设区的市环保局。第四条省级生态村申报和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已获得省级生态村称号的村每三年复核一次; 对不符合省级生态村标准的,将撤消其省级生态村称号。第五条省级生态村的考核验收。省环保局组织考核验收组( 或委托设区市环保局组织)以《福建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见附件 2 )为依据,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核、征求意见以及综合评分等方法进行考核验收, 省环保局根据有关材料及考核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决定是否命名。第六条省环保局在已命名的省级生态村中推荐各项考核指标优秀者,参加国家级生态村评选。 2 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的, 可以直接申请参加国家级生态村的评选。申报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3 附件 2 福建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一、基本条件 1 .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方案)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 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 按照全省饮用水源保护要求, 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以及相关保护工作。 3 .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 .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村域内工矿企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减排计划指标要求。 5 .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4 二、考核指标指标分值指标名称指标值 6经济水平 (元/人/年) 高于全县(市、区)平均水平 6环境卫生 (%) ≥95 5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90 12污染控制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 100 无害化处理率( %)≥90 85、生活污水处理率(%)≥80 8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 100 6资源保护与利用 7、清洁能源普及率(%)≥90 58、农膜回收率( %)≥90 5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0 6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90 6可持续发展 11、绿化覆盖率( %)高于全县(市、区)平均水平 6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 ≥50 6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低于全县(市、区)平均水平 5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逐年上升 10公众参与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95 5 三、福建省级生态村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方法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一、基本条件 1 、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 或实施方案), 规划( 方案) 科学, 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 由村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 或实施方案), 并报县(市、区) 环保部门备案; 2) 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 生产区( 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3) 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 有古树、古迹的村庄, 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4) 村容整洁, 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5) 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 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6) 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7) 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6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2 、按照全省饮用水源保护要求,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以及相关保护工作村域内有建制镇饮用水源地的, 要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并设立警示标志,开展污染整治。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3 、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 )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 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 )村内没有大于 25 度坡地开垦,无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3 )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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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