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 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 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执行。《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 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 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 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 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注重资源共享, 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本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二章中小学校园、校舍标准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标准(一)学校网点布局 1、中小学校网点布局, 应根据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 新区建设中, 必须规划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学校规划布局应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 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 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 合理布点, 使学校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新建住宅区内, 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数量及实际人口出生率, 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长春市中小学校网点布局一般应符合下列原则:(1) 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 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 2 、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居住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 、新建高中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二)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 一所学校的规模(班级数量规模、每班学生人数规模、学校占地面积规模、校舍建筑面积规模) 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本市学校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超过 45人, 初中和高中不超过 50人。学校的适宜班级规模见表 2-1 。表2—1 学校适宜班级规模学校类型适宜规模(班级数) 班额(人/班) 完全小学 18班24班30班36班≤45 初级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50 九年制学校 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 45 中学≤50 高级中学 24班30班36班48班≤50 (注:完全中学适宜规模参见高级中学) (三)校址选择 1 、新建的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 3 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2 、学校选址应避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精神污染源(如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精神病医院、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 ;避免各种生物污染源(如垃圾站、传染病医院、粪便贮存处等) ;避免电磁波等物理污染源; 避免工业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化学污染源和危险品库;避免交通和工业噪声的干扰等。 3 、学校选址应注意学生上下学安全,尽量不安排在城市轻轨、快速路和城市干道旁。(四)校园规划设计 1 、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2 、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分区明确,布局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 以达到布局合理, 整体协调。有关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及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校园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 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 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4 、学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需要, 为促进学校与社会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5 、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 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 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6 、室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 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室内的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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