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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宿舍住宿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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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宿舍住宿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属重点要害部位。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规范学生住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在校学生。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实行院、系两级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第二章学生内宿管理第四条学生进校时应当办理住宿手续,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宿舍内住宿(以下简称内宿)。未经批准不缴纳住宿费得,不予安排住宿。内宿由学院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五条内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自觉养成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习惯。保持文明、干净、整洁、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第六条学生宿舍实行24小时管理员值班制度,学生凭证进入宿舍。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宿舍。第七条严格男女学生宿舍管理,未经允许不能进入异性宿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特殊情况须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内宿学生节假日或因故临时不在学院住宿的,应当到所在系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宿舍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寒暑假期间,学生需要留宿的,应当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经学工处的批准,报宿舍管理部门备案。留宿学生应当按统一的安排住宿并依规定缴纳水电费。第十条学生不再内宿时,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第十一条学生宿舍配备的物品、设施,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生不得将公务、设施随意搬走,也不得将其他场所的公物、设施私自搬回宿舍。学生应当爱护公物,丢失、损坏宿舍内的公物或其他公共设施,责任明确的,由当事人按价赔偿,责任不明确的由该宿舍的学生按价共同分担赔偿。故意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二条学生宿舍的水电、家俱和其他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做好登记,由宿舍管理部门派人维修。第十三条内宿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规定(宿舍晚上22:30~23:00熄灯);学生要按时就寝、起床。第十四条住宿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有价证(卡)、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时应锁好门窗,不得将钥匙交他人使用,不要在他人面前显摆自己的贵重物品。一旦发生被盗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处理。如当场发现有人作案时,应迅速向周围的同学求助信息,擒获作案人员交保卫部门处理或报告保卫人员现场处理。第十五条学生携大件物品出入宿舍,应当持宿舍管理部门签发的放行条,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禁止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生宿舍,一经发现立即收缴,同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七条禁止学生喝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性活动或开展传销活动。一经发现,保卫部门有权扣缴买卖商品,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第十八条严禁在宿舍内高声喧哗、起哄闹事、喝酒、划拳、砸酒瓶、放鞭炮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严禁赌博,严禁制毒贩毒,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一经查获,视情节轻重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九条禁止在宿舍的门窗、墙面、地板、玻璃乱涂乱画、乱钉乱砸或随意张贴,禁止在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的墙壁上踏脚印或砸球印。第二十条学生应当节约水电资源,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使用水电(原则上,每生每月使用自来水为5立方,)。第二十一条学生水电按区物价局核定的定额实行管理,超定额的水电费由所在宿舍的学生共同负担,节约的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二条学生使用热水按区物价局核定的定额收取年热水费,定额热水费用完后由学生充值,热水卡没有使用完费用的可以顺延使用,也可转让给本院校学生,但不能要求财务部门退还热水卡里的金额。第二十三条人人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和安全用火规定。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增设灯具;禁止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磁炉、电炒锅、电热锅(杯)、电热毯;离开宿舍要关灯拉开插头;严禁在宿舍内生明火、焚烧物品、点蜡烛、使用液化气等,缺需使用明火时,须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宿舍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理。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应当自觉遵守《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试用)》,禁止使用计算机收集、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黄色或影响学院安全稳定的信息等。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由勤工俭学人员或保洁员负责清扫;室内卫生由住宿学生自己轮流值日清扫。共同维护和保持整体宿舍楼的卫生整洁。第二十六条必须做好学生宿舍的预防火灾工作,必须保证学生宿舍的消费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宿舍管理员要学会使用灭火器,一旦发生火灾要沉着冷静报告(警)并立即使用灭火器,力争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第二十七条学生宿舍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楼梯、走廊通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梯和通道上堆放杂物或停放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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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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