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事项编码-001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型承诺件受理部门天柱县环境保护局办理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许可数量无限制办理窗口天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下午13:00-17:00网上申请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入天柱县环保局窗口进行申请设定依据1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据描述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法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据描述第三章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据描述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依据描述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申请条件项目经县环保批复;出具有资质的环境验收监测单位开展监测的报告,并监测数据达标;各项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其他环保要求的内容。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法律依据及描述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1《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申请》;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在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网站或天柱县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填写并加盖公章;,格式正确,内容完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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