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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土保护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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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土保护办法【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1209 【实施日期】19981209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与治理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料,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护,是指对自然与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预防、治理与监督措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方针,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损毁水土保持设施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原则。第五条市、县(含郊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并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职责。第六条农林、地矿、城建、交通、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负责本部门应当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第七条一切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与防治水土流失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对在防治水土流失、检举与制止破坏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行为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与奖励。【章名】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遵循明确重点,兼顾一致,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对水土保持要求,并与国土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确定水土保持目标与任务,防治水土流失措施与实施方案,并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水土保持规划,必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任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与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防治。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水土流失防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章名】第三章预防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在堤坡种草,并有计划地封山育林育草,扩大林木、草皮覆盖面积,增加与保护植被。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与在陡坡地铲草皮等破坏植被活动。第十二条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陡坡地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十三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退耕确有困难,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第十四条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必须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具体措施,并报所在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必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本办法施行前已在前款规定荒坡地上开垦,开垦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土保持登记,并负责采取措施防治开垦土地水土流失。第十五条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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