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法国的刑法改革 - 刑法改革论文.doc小议法国的刑法改革-刑法改革论文本文作者:何鹏一、法国刑法改革的概观法国自一八一0年制定刑法典以来,经过了一百七十余年,至今依然保持着所谓拿破仑刑法典的传统。但是随着若干政治上的变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曾经给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以很大影响的著名法典,已经逐渐表现出有不少内容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了。从十九世纪中叶以来,法国的刑法学家为了消除这种矛盾,开始设立比较刑法讲座,对各国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吸收新兴的刑事立法理论,作为立法改革的借鉴,曾经多次对刑法加以部分的修订或通过制定单行法规来加以解决。力求适应近代资产阶级刑法新理论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但是,由于一八一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资产阶级的第一个法典,它推翻封建刑事专横擅断的制度,贯彻古典刑法学派罪刑法定主义的主张,成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刑事立法的典范,所以法国学者常会产生自满情绪,墨守成规,对刑事立法改革,进展不大,这就是法国刑法改革缓慢的原因。一八一0年以来,法国刑法改革的进程一般可分作下面四个时期。1。第一个时期(一八一0到一八七五年)。这个时期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推动了刑罚缓和化。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拿破仑刑法典,是作为对一七九一年法国制宪议会制定的“过分宽大”的革命刑法的反动而著称的,采取了严罚主义和加强镇压的措施。在增加了死刑处分的同时,恢复了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刑。在许多场合都规定处以死刑,特别是绝对的法定刑是死刑的很多。但是随着七月革命(一八三0年)、二月革命(一八四八年)、第二共和制的成立,接着又由“第二帝政"(一八五三年)向第三共和制(一八七五年)的转变,在所谓新刑法古典主义影响之下,邢罚的缓和化已成为一般性的倾向,主要是推进了限制刑罚权方面的改革。如废除了没收全部财产刑(一八一四年),扩大了一般性的减轻情节,废除了烙印刑等野蛮刑罚;对政治犯实行特殊处置(一八三二年)等。而且有些规定已被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从而收到了刑罚缓和化的实际效果。(一八七五到一九一四年)o这是从第三共和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时期,在这个期间除继续着第一时期的倾向外,由于在思想上受到意大利实证学派的影响,刑罚的个别化和刑事政策方面的改革成了这个时期的特点。表现在创立了对职业犯、常习犯处以送往殖民地的终身流刑制度(一八/又五年);引进了假释制度(一八/又五年);对于初犯者实行缓刑制度(一八九一年);新设立了少年法和少年法院制度(一九一二年)等。3。第三时期(一九一四到一九四四年)。这个时期是包括两次世界大战在内的期间,这时,法国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不稳定和非常动荡的时期。为了再次强化镇压,以紧急法令的形式制定了特别刑事法,在威吓性的严罚主义思潮下,对政治犯恢复了死刑(一九三九年),对于风俗性犯罪也强化了处罚(一九三九年的家族法);把保安处分规定在法国刑法总则当中,作为法国预备刑法草案(一九三二年),并与刑法分则一起作为“法国刑法修改草案”加以公布(一九三四年)等。4•第四个时期(一九四四年以来)。自一九四四年法国解放以后,一般地说,刑事立法实行刑罚人道主义,关于处罚犯罪的规定,普遍带有缓和的倾向,但个别犯罪行为的处罚,仍存在着过重的偏向。例如对持械盗窃罪规定处以死刑(一九五0年),又如一九六0年,对危害国家的犯罪,如对叛逆罪、间谍罪都规定适用死刑。同时,又把以前极为复杂的自由刑体系在种类与期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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