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确认书(样本)转让人:深圳平湖综合企业城有限公司(甲方)竞得人:(乙方)鉴证人: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丙方)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丙方受甲方的委托,于2004年7月12日,在丙方市场公开拍卖转让编号为G05102-0080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第二条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深地合字(1999)5115号(含补充协议1)。(二)土地用途:综合。(三)土地性质:商品房(四)土地位置: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良安田村。(五)土地使用年期50年,即自2004年4月9日起到2054年4月8日止。(六)土地面积:.8(m2)。(七)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m2)。其中:商业旅游平方米,住宅平方米,厂房平方米(注:前述数据根据深地合字(1999)5115号(含补充协议1)出让合同和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龙岗分局深规土函第LG号复函确定)。(八)建筑容积率:商业旅游、住宅≤,工业≤。(九)建筑覆盖率:≤35%。(十)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深规土规许字06-1999-0129号。(十三)产权状态:抵押并查封。(十四)租赁状况:无。(十五)债务情况:详见瑕疵披露。(十六)瑕疵披露:1、该宗地已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法院已书面同意该宗地公开转让,“但成交后应为本院保留人民币500万元整,待本院召集当事人结算清楚后再作处理”。2、乙方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法院)(2002)越法执字第11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宗地公开交易成交后,乙方必须“协助将深圳平湖综合企业城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拍卖成交后所得款300万元划入本院帐号”。3、交易标的物已抵押,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甲方将该宗地委托交易中心开交易,但必须在有关贷款本息汇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号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4、按照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龙岗分局2004年4月19日给甲方的深规土函第LG号复函,“该用地内由北至南有一规划宽度50米的道路穿过,与该用地边线的交点坐标为:X=,Y=.800;X=,Y=.745;X=,Y=.758;X=,Y=.610。”竞得人竞得该宗地后,如果因实施该规划需要办理调整红线等手续的,竞得人应同意和相关部门协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5、(按缴费时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数额为准),竞得人在竞得该宗土地后必须承担该笔费用。6、宗地尚未完全平整,部分为丘陵,部分为菜地,地上现有一些临时建筑,甲方就菜地和临时建筑未与任何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竞得人竞得土地后,自行负责清场工作,费用自理,竞得人就此也不需要向甲方和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平整场地的过程中如有第三人就菜地和临时建筑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7、宗地按照现状拍卖转让。8、除本合同已披露的有关情况外,不存在以该宗地为标的物设定的其他债务、抵押和租赁等情况;否则,出现其他第三人就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交易中心和竞得人无关。(十八)其他情况见深规土规许字第06-1999-0129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地合字(1999)5115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含补充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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