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案例】刘季南与赵玉芬于 1968 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 1980 年5 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88 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 1988 年 8 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89 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 1987 年7 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 1989 年6 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 1996 年 12 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 告知刘季南于 1996 年 11 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 刘季南 1980 年离家出走后, 一直给人打工, 生活非常困难。 1989 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 200 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 1991 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 年4 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 1995 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1997 年全国司法考试题目) 【问】: 1 .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 .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 .设刘季南 1995 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 刘季南 1995 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答: 1988 年8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本案中,虽然刘季南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一致,但由于他的死亡宣告没有在其生前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仍应以 1988 年8月为死亡日期。 2 .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6条第 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中,刘季南 1995 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应以遗嘱的规定为准,赵玉芬及其子女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刘季南 199 5 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3 .刘季南 1995 年遗嘱应为有效遗瞩。根据《民法通则》第 24 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刘季南的遗嘱从内容到形式均合乎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遗嘱。 4 .刘季南的遗产包括: 1988 年赵玉芬及其子女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继承的财产;刘季南经商期间所获 200 万元财产,由于刘季南和胡柔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应全部属于刘的遗产。上述遗产应按 199 5 年遗嘱的规定,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 4人平均分配,每人四分之一。由于刘裕和已经于 1989 年6月死亡,按《继承法》第 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裕和所应得的四分之一的遗产,应转为法定继承, 由刘季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赵玉芬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遗嘱生效前已经再婚,脱离了与刘的夫妻关系,而胡柔由于未与刘季南正式登记结婚,所以赵玉芬和胡柔均不得作为刘季南的继承人分得遗产。所以刘裕和这一部分遗产应当由刘冬冬和刘裕和两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刘裕和先于刘季南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第 11条规定,由其儿子刘明江代位继承。[2]. 【案例】宋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 2001 年7 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 10 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 2002 年春节, 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 非常着急, 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 2 万元。【问题】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 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 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2 (2) 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该题为全国 2005 年 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题目) 答: [3]. 【案例】【案例】 1993 年3 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 1992 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 当时王林 28岁, 高华 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 价值 15000 元, 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1994 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 1400 0 元的钢琴一架。 1995 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 30 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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