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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的税务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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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税务规划2014-11-21    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作者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以下简称新成本核算制度)、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政策规定,并结合房地产企业发生实际案例,对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处理提出了税务规划建议。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成本计算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与总成本比例分摊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地下车库成本,如果不能办理产权(如人防车位),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在住宅可售面积中分摊;如果可以办理产权证且能够销售,即按照可售面积(含住宅+车位等)与总成本分摊率预留车位成本。其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国税发〔2006〕186号)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四条与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第二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方式确定。与第二种模式不同是,在于车位成本预留计算方式:车位成本不采取完全分摊方式计入,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以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方式确定。此种处理模式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基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基本原则,也就是遵循“新成本核算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两种模式下土地增值税处理以前述案例数据为例,在两种模式地下车位成本处理方式下,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处理如下: 第一种模式下土地增值税情况如表①所示: 第一种模式下,竣工交付业主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较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510万元,但是这个项目销售完毕后其增值额其实较少,仅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80万元,多缴纳土地增值税3330万元,房地产企业需要从主管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种模式下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略)。第二种模式下,竣工交付业主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已经缴纳土地增值税510万元,但是这个项目销售完毕,仅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80万元,多缴纳土地增值税330万元,需要从主管税务机关退回。与第一种模式相比,多缴纳土地增值税仅330万元,少了3000万元,对纳税人来讲是一大利好。结论 、扣除项目、增值额是基本一致,均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80万元。 ,第一种模式在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会缴纳3510万元土地增值税;第二种模式在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仅缴纳土地增值税510万元。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采用第二种模式计算分摊车位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失为是一种较优选择。根据上述剖析,如果采用第一种模式核算地下车位成本,极有可能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进而无法退回尴尬局面。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文)规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成本核算又增加了第三种模式。即地下车位成本不预留,全部计入地上住宅成本。地下车位成本计算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与总成本比例分摊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地下车位成本,如果不能办理产权(如人防车位),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在住宅可售面积中分摊;如果可以办理产权证且能够销售,即按照可售面积(含住宅+车位等)与总成本分摊率预留车位成本。上述处理模式政策依据是新31号文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方式确定。与第一种模式不同是,在于车位成本预留计算方式:车位成本不采取分摊方式计入,而是采取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方式确定。此种处理模式其政策依据是新31号文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另一方面基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基本原则,遵循新成本核算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第三种模式:无论地下车位是否有产权,其成本均不预留,全部计入住宅成本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地下车库成本,一律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其成本在住宅可售面积中分摊。也就是说,地下车位无论是否有产权,均不需要预留开发成本。此种处理模式其政策依据是新31号文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地下车位三种模式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前述案例数据为例,将三种模式车位成本处理方式下,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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