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我的论文.doc《社会契约论》论文卢梭(1712〜1778),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在哲学上,卢梭主张感觉是认识的来源,坚持“自然神论”的观点;强调人性本善,信仰高于理性。在社会观上,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反映了资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从封建专制主义下解放出来的要求。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谕、《爱弥儿》、《忏悔录》等。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他出生后不久母亲便离开了人世。卢梭10岁时,父亲被逐放,离开日内瓦,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儿子。1728年卢梭16岁时,只身离开日内瓦。卢梭长年做临时工,他把自己的五个孩子都送进了一家育婴堂(他最终到了56岁时才与勒瓦瑟结婚)。虽然起初法国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作家有几位是卢梭的朋友,其中包括德・尼・狄德罗和让・达朗贝尔,但是他的思想不久就开始与其他人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卢梭反对伏尔泰在日内瓦建立一家剧院的计划,指出剧院是所伤风败俗的学校,结果他同伏尔泰反目,成了终生的仇敌。此外卢梭基本上属于情感主义,与伏尔泰及百科全书派成员的理性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从1762年起,卢梭由于写政论文章,与当局发生了严重的纠纷。他一生的最后二十年基本上是在悲惨痛苦中度过的,1778年他在法国埃及迈农维尔去世。公意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此,主权作为公意的运用,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意志却不可以转移。同样,主权不可以分割的。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当社会内部形成派别时,就不再有公意。占优势的意见便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因此,为了很好表达公意,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公意若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必须从全体出发。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丧失了天然的公正性。当国家濒于毁灭、社会联系开始松弛时候,公意也会沉默,但不会消灭或腐化,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它是全体为了公共的目的所作规定的行为。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都是共和国,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立法者需要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支配的最高智慧,需要有伟大的灵魂。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是自由与平等。立法的力量应该倾向于维持和平。但每个民族都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制定规则,并不是千篇一律。但公意并不是清楚显现的,这就需要有一个立法者。立法者的条件是: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但又能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能照顾到长远的光荣。如何培养这样的立法者,如何使适合的立法者保持这种品格,卢梭在他短小的著作中并没有解答。但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握有立法权,也即立法权一定要掌握在人民手中。在《论人民》中,作者写道:“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
社会契约论-我的论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