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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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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保健用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依据《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的企业(含接受委托生产保健用品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二章厂区选址与布局的要求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建于清洁区域内,与可能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污染源距离不少于30米。第四条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密集生活区和居民楼内。第五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严重噪声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与居民区的防护间距不少于30米,并采取相应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居民的生活安全。第六条厂区内环境应干净、整洁。非绿化的地面应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避免产生扬尘和积水。第七条厂区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非生产区的设置应能够保证生产的连续性,清洁区与污染区应分开设置,避免产生交叉污染。第八条厂区内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房、原料处理车间、生产车间、成品库房、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第三章生产车间的要求第九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避免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内应独立设置配料间、制作加工间、分装(灌装、组装、分切)间、包装间等功能间。安装有全自动流水生产线设备的生产车间可进行功能分区。第十条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第十一进出生产车间的人流通道与物流通道应分开设置,避免交叉,物流通道应设有缓冲设施。第十二条生产车间内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干净整洁,不得破旧、简陋、污损。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易于清洁消毒。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墙壁及天花板应用无毒、无味、耐腐蚀、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易于清洁消毒。生产车间墙壁需要设置防水层的,。第十五条生产车间墙壁、隔断和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能有效避免污垢积存;生产车间门窗应闭合严密。第十六条生产车间内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如采用紫外线照射方2设置。30W/10m式消毒,紫外线消毒灯数量按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第十八条生产车间通风良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护。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安装除尘设施。第十九条生产车间的生产环境卫生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二十条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生产用水应采用自动供水方式,。源水需经净化处理后使用的,生产企业应建立水净化处理设施。生产企业不得外购生产用水。第二十二条生产车间内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排水设施,生产废水应通过排水设施进行排放。第二十三条生产废水排放不得污染周围水源和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第二十四条生产废水需经净化处理后排放的,生产企业应购置安装符合相关规定的污水净化处理设施。第二十五条应设有与生产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更衣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空气消毒和手消毒设施。第二十六条生产区厕所应为水冲式,设于生产车间外侧,应采取有效的防臭、防昆虫、防蚊蝇、防鼠等措施,不得对产品卫生质量和生产过程产生不良影响。第四章生产设备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具备适合产品特点、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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