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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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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马怀德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与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基本权利。为此,规范与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特有执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剖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研究。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即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目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手段为强制措施。不同定义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才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其次,对强制名义认识不同。有学者主张强制执行只能依据行政决定,不能直接依据法律实施强制,而大多数学者主张行政强制执行所针对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行为,所以,无论是行政法确定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决定确定义务,均可成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名义。再次,执行手段不同。有学者将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有将其界定为行政措施,有将其界定为强制方式。最后,强制执行追求结果有差异。多数学者主张强制执行结果是迫使拒不履行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行政强制执行针对是可以代为履行义务或某种状态,那么达到与义务履行同一状态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追求结果。上述观点差异,一方面反映出学术界对行政强制执行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执行手段及执行结果等方面认识不同,另一方面也说明,行政强制执行理论与一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紧密联系。我国行政机关与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实践反映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不成熟与复杂性。要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各种问题,仍必须对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我认为,下述几个问题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理论首先应当予以回答。(一)行政强制执行性质行政强制执行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合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如何解释法院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行为?如果是司法行为,那么又如何解释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情形?如果是混合行为,是否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本身就是一种界线不清行为,很难界定。事实上,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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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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