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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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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7月6日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分五章四十七条,主要是为了加强与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200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五年七月十三日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或缴费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与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与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业主、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人员。《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征缴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具体事务。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增进协作,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信息。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城镇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城镇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用人单位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情况,直接办理用人单位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手续。用人单位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缴清欠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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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