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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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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章程序言中山大学的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866年创建的博济医学堂和1888年创建的格致书院。1879年,博济医学堂更名为南华医学堂,1886年,孙中山先生入南华医学堂习医。南华医学堂、格致书院后发展为岭南大学。1924年,孙中山先生将国立广东高等师范学校、广东公立法科大学、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合并组成国立广东大学。1926年,为纪念孙中山先生,更名为国立中山大学。其后,广东公立医科大学、国立广东法科学院、广东省立勷勤大学工学院先后并入。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山大学与岭南大学等高校的部分系科合并,成为一所以文理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定名为中山大学。与此同时,两校的医学院合并,组建专门的医科院校,后又有广东光华医学院并入,几经扩展、易名,后定名为中山医科大学。2001年,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合并成为新的中山大学。学校秉承孙中山先生亲笔题写的“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校训,培养胸怀振兴中华、造福人类的抱负,具有人文情怀、开拓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社会英才,建设勇于创新的国际学术和思想重镇。学校以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弘扬文明、追求真理为宗旨,致力于建设综合性、创新性、开放性、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中国的世界一流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有序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山大学,简称中大,英文名为SunYat-sen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YSU。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学校设有四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第五条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八条学校是文理医工等多学科全面发展的现代综合性大学,采用现代教育理念和制度,面向国内外开放办学。第九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思想传播、知识传授和能力培训,培养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人才。第十条学校促进学术研究,弘扬学术自由,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优势特色学科群,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第十二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辅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修业年限与学分相结合的弹性学制。第十三条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可以依法授予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人士名誉博士学位,为在促进社会进步或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及国家相关政策享有以下权利: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授予、调整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学位类型。(二)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并对学生进行管理、奖惩,及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位等。(三)开展各种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四)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五)设立、变更和撤销教学单位、学术研究机构、学术管理组织、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各机构的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职工,评定聘用人员的职务;制定、执行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六)依法对举办者提供、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受赠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二)履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职能。(三)实施校内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维护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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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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