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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慈善基金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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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慈善基金会章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慈善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慈善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人为本、关爱民生、扶贫济困、资助慈善公益性事业,重点资助特困企业员工与城乡特困户就医、就学和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员工队伍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来源于“两会”成员企业资助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民政局,主管单位是***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县建设局大楼四楼,县“两会”办公室内,邮政编码:344800。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募捐活动;资助特困企业员工与城乡特困户就医、就学和基本生活;资助灾区人民生活;资助公益建设事业;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县“两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位副会长及主要捐赠人,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推荐选举产生9-11名常务理事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理事的资格基金会重要发起人和主要捐资人;承认本基金会章程且热心公益事业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社会形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第一届理事、常务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与常务理事。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信誉,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完成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各项工作;依照章程对本基金会和财产使用进行监督;享有选举、被选举和对全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9-11名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研究基金会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常务理事必须由捐赠数额较大的企业负责人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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